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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真实不是合同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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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6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章真实不是合同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

 
        江成凯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公司等主体签订合同时经常将“加盖公章”约定为生效条件。人们往往认为如果公章真实,合同必然生效;如果合同生效,公章必然真实。其实,公章真实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公章真实不是合同生效的充分条件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协议或合同的协商过程与加盖公章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仅以加盖公章真实认定协议真实有效。例如: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是B公司对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经鉴定,协议上B公司公章真实,但是协议签订时间、相关金额、权利义务分配等事项存在多处有违常理且与交易习惯不符的情形。对此,A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诉讼过程中,B公司否认合同效力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因此,公章真实合同也可能无效,即公章真实的前提不能充分推出合同生效的结论。
  二、公章真实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样,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加盖假公章的合同也可能生效,即合同生效的前提不能必然得出公章真实的结论。
  三、总结
  综上所述,民事主体在签约过程中,在辨别对方公章真实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核实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以防范签约无效的法律风险。另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签字、盖章”仅是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约定条件,并不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并未签字、盖章,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仍成立、生效。 (作者单位: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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